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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垃圾桶設備配置標準

    2019-03-21 20:16:42  來源:蘇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蘇州市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標準

      1總則

       1.1為有效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提高垃圾處置效率,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規范本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依據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19095-2003)、城市垃圾產生源分類及垃圾排放標準(CJ/T3033-1996)、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CJJ/T102-2004)、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CJJ27-2005)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應于本市居住小區(住宅)、機關及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各類公共場所。

       1.3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應與區域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系統相適應,與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要求相適應。

      2分類標準

      2.1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為主要內容,開展生活垃圾大分流;其中居民小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和公共場所的垃圾實行細分類。

      2.2專項分流

      對非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及集貿市場有機垃圾實行分項處理,在產生源頭經分類收集,避免進入日常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2.2.1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餐廚垃圾:除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余果皮外,在其他部門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食品加工廢料等垃圾。

      廢棄食用油脂: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廢棄食用油脂。

      2.2.2建筑垃圾

      本標準中的建筑垃圾主要指居民及企事業單位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2.2.3園林綠化垃圾

      因城市園林、道路兩旁綠化而產生的廢棄物,包括砍伐的樹枝、清掃的落葉、草坪修剪的碎草等。

      2.2.4集貿市場有機垃圾

      在集貿市場轉賣、轉包裝等過程中產生的菜皮類、果蔬類、肉類等的垃圾。

      2.3日常生活垃圾細分類。

      對人們在居民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學校以及公共場所等日常工作生活中產生的日常生活垃圾進行細分類。

       2.3.1居民小區的生活垃圾可以按照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四類來進行分類。

      各行政區可根據所轄區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等具體情況,選擇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分法,或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四分法。

       2.3.2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可按照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成三類。

      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單位應單獨設置餐廚垃圾收集點,將餐廚垃圾收集后納入餐廚垃圾專項分流體系。

       2.3.3公共場所可分成可回收物和其它垃圾2類。

      3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

      3.1收集設施設備配置

      3.1.1居民小區(三分類地區)

       3.1.1.1設置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種分類收集容器。

       3.1.1.2新建的居住小區應設置裝修垃圾歸集點,并設置明顯標志;具備條件的,應設置專用收集容器。

       現有居民小區應根據實際情況,指定裝修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臨時分類堆放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收集到的建筑垃圾和園林綠化垃圾納入相應的大分流體系。

      3.1.1.3居民小區宜按門洞(高層住宅)或每幢(多層住宅)在適宜位置設置分別設置垃圾分類收集點。每個收集點都宜配備其它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三種分類收集容器。其中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采用藍色240升腳踩垃圾桶,每個收集點可根據門洞或每幢的居民人數設置3-7個;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分別采用綠色和紅色120升腳踩垃圾桶,每個收集點各設置一個,分類垃圾桶的要求見4.2。

      3.1.1.4 居民小區的收集容器宜置于垃圾收集亭下,古城區納入收運體系升級改造的垃圾收集點需按照收運體系改造標準建設,垃圾收集亭的設置標準詳見附錄A。

      外圍四區可根據各區情況參考執行。

      3.1.1.5 對于部分規模較小,場地條件有限,不能設置垃圾收集亭的居民小區,可以采用集中設置可回收物及有害垃圾收集點的方式進行分類收集容器的布置。

      這類小區的其他垃圾收集點多采用單放桶的形式進行,根據門洞或每幢的居民人數,在每個門洞或每幢住宅前設置1-5個藍色240升腳踩垃圾桶;根據小區的規模,在小區出入口及主要通道處設置1-3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回收點,每個收集點設置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各一個。收集容器可采用垃圾桶或垃圾箱。分類垃圾桶的要求見4.2,垃圾箱應該滿足收集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要求,可回收物收集箱外觀應以綠色為主,有害垃圾收集箱外觀應以紅色為主。

      3.1.2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學校

      3.1.2.1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可根據垃圾產生數量,在合適的位置設施垃圾收集點,每個收集點分類設置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1.2.2 每個收集點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與居民小區一致,參見3.1.1.3。

      3.1.2.3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單位應單獨設施餐廚垃圾收集點,將餐廚垃圾收集后納入餐廚垃圾專項分流體系。

      3.1.2.4在裝修、綠化修剪期間,應指定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臨時堆放場所,并將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園林綠化垃圾納入專項分流體系。

      3.1.2.5 設置在室外的收集點宜置于垃圾收集亭下,垃圾收集亭的設置標準詳見附錄A。

      3.1.3公共場所

      3.1.3.1公共場所指道路、廣場、公園、影劇院、體育場館、軌道交通站廳、鐵路公路輪渡客運站侯客廳、大型商場等文化、體育、交通、商業設施等公共場所。

      以上公共場所應設置其它垃圾和可回收物兩類分類收集容器,在合適的場所可設置有害垃圾收集箱。

      3.1.3.2有餐飲單位、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公共場所應單獨設施餐廚垃圾收集點,將餐廚垃圾收集后納入餐廚垃圾專項分流體系。

      3.1.2.4在裝修、綠化修剪期間,應指定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等臨時堆放場所,并將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園林綠化垃圾納入專項分流體系。

      3.1.4 餐廚垃圾專項分流收集設施設備配置

      產生餐廚垃圾的企業、單位等應在合適的場所設置餐廚垃圾收集點,并根據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配置灰色120升或240升垃圾桶;在收集點應設置明顯的收集點標志,標明收集點編號、聯系和監督電話等。

      餐廚垃圾收集點設置標準見附錄B。

      3.1.5 建筑垃圾專項分流收集設施設備配置

      居民小區或單位若產生建筑垃圾,應在合適的位置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或采用5噸級拉臂箱進行收集,待一定量后,運往建筑垃圾儲運場。

      其他集中產生建筑垃圾的工程,由工程單位在工程所在地范圍內臨時堆放建筑垃圾,并自行運至建筑垃圾儲運場、建筑垃圾回用場所或終端資源化利用設施。

      3.1.6 園林綠化垃圾專項分流收集設施設備配置

      在產生園林綠化垃圾的場所設置臨時堆放點,由專門的收運車輛上門收集;道路修剪和道路清掃保潔的園林綠化由綠化養護單位直接運輸至終端資源化設施進行統一處置。

      3.1.7 農貿市場有機垃圾專項分流收集設施設備配置

      大型農貿市場在市場內設置有機垃圾收集點,并專項分類運輸至終端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置。

      分散的中小型農貿市場應設置單獨的有機垃圾收集點,避免將其他垃圾混入有機垃圾收集點;收集到的有機垃圾專項分類運輸至終端資源化設施進行處置。

      3.2分類收集車輛配置

      3.2.1日常生活垃圾細分類收集車輛配置要求

      3.2.1.1應根據收運作業服務范圍內分類垃圾種類、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車輛有效使用率等綜合因素,配置適宜數量及技術標準的垃圾收運車輛。

      3.2.1.2垃圾收集車應密閉,并設置相應裝置,防止運輸過程中滲瀝液滴漏、垃圾飛揚灑落。

      3.2.1.3 生活垃圾通過短途駁運方式進入轉運站的,短途駁運車輛的外觀應與容器顏色及標識對應,詳細要求見附錄C。

      3.2.2專項分流車輛配置

      3.2.2.1應根據收運作業服務范圍內垃圾性質、收運頻率、車輛有效使用率等綜合因素,配置適宜數量及技術標準的專項垃圾收運車輛。

      3.2.2.2專項垃圾運輸車輛應實行密閉化運輸,并設置相應的防護裝置,防止運輸過程中可能對環境及人生安全產生不良影響和危害。具體要求由各專項分流垃圾的實施單位細化。

      3.2.2.3餐廚垃圾和建筑垃圾專用車輛應安裝GPS、電子標簽識別器以及車載行車記錄儀。

      4生活垃圾細分類標識及收集容器標準

      4.1分類容器標志

      生活垃圾分類容器整體或局部體現對應標志色,具體規定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2008)一致,詳見附錄D。

      4.2收集容器標準

      4.2.1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標準

      可回收物(Recyclable)指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廢棄物,包括紙類、金屬、塑料、玻璃、織物五類等。各類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內容如下:

      紙類:報紙、紙板箱、圖書、雜志、藥盒、傳單廣告紙、辦公室用紙、洗凈的牛奶盒等利樂包裝、洗凈的飲料盒、紙杯等。

      金屬:易拉罐、罐頭盒、金屬廚具、金屬餐具等。

      塑料:塑料飲料瓶、塑料油桶、塑料盆、塑料餐盒、泡沫塑料、塑料玩具、洗凈的酸奶杯等。

      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鏡子等。

      織物:未經污染的衣服、棉被、毛巾、書包等。

      收集可回收物的收集容器應分別在容器正前方、蓋頂和蓋背面標識分類標記。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應標識可回收物種類及示意圖;蓋頂和蓋背面分別標識垃圾分類標志。具體樣式參照圖4-1:

      

      圖4-1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外觀樣式要求

      

      圖4-2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外觀樣式要求

      4.2.3其它垃圾收集容器標準

      其它垃圾(Other waste)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所有垃圾。其中包括不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紙類(嚴重玷污的文字用紙、包裝用紙、餐巾紙、其他紙制品等)、塑料(如玷污的保鮮膜、保鮮袋等)。

      

      圖4-3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外觀樣式要求

      收集其它垃圾的收集容器應分別在容器正前方、蓋頂和蓋背面標識分類標記。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應標識其它垃圾種類及示意圖;蓋頂和蓋背面分別標識垃圾分類標志。具體樣式參照圖4-3。

      5附則

      5.1本標準由蘇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5.2本標準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錄A:分類收集亭外觀標準

      垃圾分類亭的樣式可設置成直排或者轉角式,在風格上要求統一美觀,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收集亭內應設置垃圾分類宣傳展板,具體樣式及內容參照以下圖片:

      

      

      附圖A-1垃圾分類收集亭參考樣式

      

      

      附圖A-2 垃圾收集亭投放說明

      

      

      附圖A-3 收集亭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附錄B:餐廚垃圾專項分流收集點標準

      產生餐廚垃圾的企業、單位等應在合適的場所設置餐廚垃圾收集點,并根據餐廚垃圾的產生量配置灰色120升或240升垃圾桶;在收集點應設置明顯的收集點標志,標明收集點編號、聯系和監督電話等。

      收集點樣式及標志如下:

      

      附圖B-1 餐廚垃圾收集點樣式

      

      附圖B-2 餐廚垃圾收集點標識

      附錄 C: 生活垃圾細分類短途駁運車輛外觀標準

      生活垃圾通過短途駁運方式進入轉運站的,短途駁運車輛的外觀應與容器顏色及標識對應,設計樣式如下:

      

      附圖C-1 可回收物短途駁運車輛外觀標準

      

      附圖C-2其他垃圾短途駁運車輛外觀標準

      

      附圖C-3有害垃圾短途駁運車輛外觀標準

      附錄D:生活垃圾分類標志(GB/T 1909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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